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四五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六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於九十一年四月四日確定後,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聲請裁定。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法矯字第0九三00一三一七四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四年九月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胡芷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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