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國字第3號上訴人 蕭進南 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農業局法定代理人 李玟 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烏來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周守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4月12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本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2紙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書記官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