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0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碧慧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聲沒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碧慧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11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得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其未經裁判沒收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於民國101年間,因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為警於同年11月19日9時20分許,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至案外人即被告寄居之友人陳俊龍位於南投縣○○鎮○○路○○巷○○號4樓租屋處拘獲被告,並經被告同意搜索,當場扣得白色粉末、透明結晶各3包,被告因此涉嫌施用、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陳俊龍因此涉嫌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行為,分別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犯罪嫌疑不足以101年度毒偵字第1170號、102年度偵字第17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白色粉末、透明結晶各3包,經送行政院衛生署(業改制為衛生福利部,下同)草屯療養院鑑驗後,結果分別含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1年12月6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各1份、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共19張附卷可憑。而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屬違禁物,依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盛裝該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與附著其等上之毒品無從析離,應視為毒品而同為違禁物併予沒收銷燬,另鑑定耗損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諭知沒收銷燬;而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固檢出微量甲基安非他命(第二級毒品)、假麻黃鹼(第四級毒品),因難以完全析離,併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金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用以盛裝之│檢出微量海洛因││││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3.0709公克,│││││送驗淨重3.2176公克│├──┼────────┼─────────┼──────────┤│2│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用以盛裝之│檢出微量海洛因││││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4.0573公克,│││││送驗淨重4.2520公克│├──┼────────┼─────────┼──────────┤│3│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用以盛裝之│檢出微量海洛因││││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2.0937公克,│││││送驗淨重2.1477公克│├──┼────────┼─────────┼──────────┤│4│第二級毒品甲基安│1包(含用以盛裝之│檢出微量甲基安非他命│││非他命│包裝袋1只)│、假麻黃鹼│││││驗餘淨重0.3963公克,│││││送驗淨重0.6306公克│├──┼────────┼─────────┼──────────┤│5│第二級毒品甲基安│1包(含用以盛裝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非他命│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1070公克│││││送驗淨重0.1111公克│├──┼────────┼─────────┼──────────┤│6│第二級毒品甲基安│1包(含用以盛裝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非他命│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3.3735公克,│││││送驗淨重3.3777公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