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9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九○八號
原告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
丙○○被告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貳佰玖拾貳萬肆仟叁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日起至民國九十年九月九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肆佰叁拾萬玖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戊○○邀同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二筆,借款金額、約定償還方式、利息、違約金之計算,及被告戊○○還款情形,均如附表一所示,惟尚欠如附表二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所有欠款、利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請求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方面:被告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右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及授信約定書各二張、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轉帳五張、放款還清繳款通知單一張、放款撥款通知單三張、本金異動表七份、繳息記錄八份、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表一份為證,被告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參酌,經核右開證據資料上所載之借款金額、利率、違約金、清償日期等事項調查證據之結果,均與原告所述相符,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七百三十九條、第七百四十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而言。本件被告甲○○為被告戊○○右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即應對其右揭債務負連帶保證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一千二百九十二萬四千三百六十五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莊玉熙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魏芝雯附表一~F0~T48┌─┬────────┬─────────┬───────────────────────┤│編│借款期間及金額│清償方法、約定利率│履行情形及違約金計算方││號│││式│├─┼────────┼─────────┼───────────────────────┤│一│民國八十五年五月│按月於每月九日支付│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九日至九十二年五│本息。│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月九日│一期未付,視為全部│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借款新台幣二百五│到期,利息按年息百│本件被告只繳部分本金二十七萬五千六百三十五元,│││十萬元│分之七點九計算。│及至九十年二月八日止之利息。│││││││││││││││││││││├─┼────────┼─────────┼───────────────────────┤│二│民國八十八年九月│按月於每月九日支付│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九日至九十二年九│本息。│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月九日│一期未付,視為全部│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借款新台幣一千零│到期,利息按年息百│本件只繳息至九十年二月八日止之利息,本金均未償│││七十萬元│分之七點九計算。│還。│││││││││││││││││││││└─┴────────┴─────────┴───────────────────────┘附表二~F0~T48┌─┬────────┬──────────┬──────┬─────────┬──────────┐│編│欠款本金│利息起算期間│利率│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號│(新台幣)│││計算之違約金期間│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期│││││││間││││││││├─┼────────┼──────────┼──────┼─────────┼──────────┤││二百二十二萬四千│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年息百分之│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起││一│三百六十五元│起至清償日止│七點九│日起至民國九十年九│至清償日止││││││月九日││├─┼────────┼──────────┼──────┼─────────┼──────────┤││一千零七十萬元││年息百分之││││二││同右│七點九│同右│同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