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54號再審原告東騰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池禹璇 上列再審原告與華全汽車貨運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再審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前訴訟程序起訴時之價額為準,倘再審原告僅對確定判決之一部聲明不服,即應以該不服部分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而核徵裁判費(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94號裁定參照)。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於本院111年度苗簡字第348號第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該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3,981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應以前訴訟標的金額373,981元為準,應徵再審裁判費4,080元。
二、提出再審被告華全汽車貨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 高健鐘 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書記官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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