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47號聲請人 林淑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年3月2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已向發行公司辦理掛失,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8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8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108年10月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
9年2月7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雍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靜雯┌────────────────────────────────┐│股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4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註│├──┼──────────┼────────┼──┼───┼──┤│01│大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D-56408-0│1│1,000││├──┼──────────┼────────┼──┼───┼──┤│02│大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D-56409-1│1│1,000││├──┼──────────┼────────┼──┼───┼──┤│03│大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D-56410-8│1│1,000││├──┼──────────┼────────┼──┼───┼──┤│04│大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D-56411-0│1│1,000││├──┼──────────┼────────┼──┼───┼──┤│05│大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D-56412-1│1│1,000││├──┼──────────┼────────┼──┼───┼──┤│06│大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D-56413-3│1│1,000││├──┼──────────┼────────┼──┼───┼──┤│07│大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D-56414-5│1│1,000││├──┼──────────┼────────┼──┼───┼──┤│08│大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D-56415-7│1│1,000││├──┼──────────┼────────┼──┼───┼──┤│09│大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D-56416-9│1│1,000││├──┼──────────┼────────┼──┼───┼──┤│10│大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D-56417-0│1│1,000││├──┼──────────┼────────┼──┼───┼──┤│11│大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1│1,000││├──┼──────────┼────────┼──┼───┼──┤│12│大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1│1,000││├──┼──────────┼────────┼──┼───┼──┤│13│大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1│1,000││├──┼──────────┼────────┼──┼───┼──┤│14│大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1│1,000││├──┼──────────┼────────┼──┼───┼──┤│15│大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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