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2092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2092號

原告 李佑強

被告 王玥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

26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違規停車為其車禍之肇事原因,爰請求被告給付醫療費、精神慰撫金、機車維修費共新臺幣10萬元。惟原告前就同一車禍事件對被告提出過失傷害刑事告訴,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99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提本件訴訟,未再提出新事證供本院認定被告確有違規停車之肇事原因,此外,原告就同一車禍所受損害,另與訴外人 梁宇祥 成立調解,依新北市○○區○○○○○000○○○○○000號調解書記載原告受領身體受傷及機車毀損之賠償,是原告所受損害如已獲得填補,自無從再請求被告為同一給付。從而,原告未舉證證明被告為本件車禍肇事原因及損害,所為請求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楊家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