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4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4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4741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
0號相對人乙000000
0巷3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乙○○○○○○於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點5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甲○○、乙○○○○○○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甲○○、乙○○○○○○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係屬非訟事件,故法院於為准駁之裁定時,就須形式上審查聲請人是否為本票執票人,能否行使追索權,相對人是否為本票發票人,是否有當事人能力等項而定。本件本票發票人甲○○已死亡,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準用民事訟訴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無當事人能力,執票人對之行使追索權,聲請法院對甲○○裁定強制執行,即不應准許,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婷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四、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五、債權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六、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七、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書記官蔡義仁┌───────────────────────────────────┐│附表:96年度票字第474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新台幣)│(新台幣)│││├──┼──────┼─────┼─────┼──────┼──────┤│001│94年7月27日│800,000元│713,773元│95年1月27日│95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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