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31號原告 楊家綺 訴訟代理人 吳美津 律師( 法扶 律師,嗣解除委任)被告 楊惠婷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交易字第7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原告楊家綺於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78號被告楊惠婷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佩芬
法官劉孟昕法官施孟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書記官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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