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司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51號
聲 請 人  戴傳恩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嘉濯國際化粧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
  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18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同法第406條
  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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