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補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363號

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藍方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 程博仁 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萬3,483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書記官蔡儀樺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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