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埔簡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丁○○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六日對相對人所發臺中法院郵
局第八五七五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因相對人遷移新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以
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戶籍謄本二
份、存證信函及回執各一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林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