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845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宇雄上列被告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宇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宇雄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及1年1月確定,並於民國106年6月29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1年8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2465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書記官陳又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