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6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4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467號聲請人祝豪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炳松 訴訟代理人 蔡蕙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民事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書記官洪浩進┌───────────────────────────────────────────────┐│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46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進明針車有限公│台灣銀行員 林分 │100年8月28日│99,750元│0000000││││司 黃進明 │行│││││├──┼───────┼───────┼───────┼────────┼────────┼──┤│002│進明針車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100年9月8日│99,750元│0000000││││司黃進明│行員新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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