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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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
2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維君
法官黃翰義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吉裕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