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62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被   告  余遠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訂立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約定第21條所載,約
定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有上開約定條款存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
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
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書記官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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