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小字第130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130號
原   告  江振復  
被   告  蔡清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捌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0
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柒仟捌佰捌拾肆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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