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2064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雄簡字第2064號
原   告 將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致平
訴訟代理人  洪錫鵬 律師
被   告  王錫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20,420元,及自民國(下同)
106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105年7月間將位於高雄市○○區○○
路鋼構擴建工程委由原告承攬,工程總價500,400元,被告
給付定金100,000元,原告於施作完成時,被告竟通知原告
暫停施作,迄今已逾一年,被告尚積欠工程款400,400元未
給付,含稅金計420,420元,為此爰依承攬法律關係提起本
件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420,42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工程請款單影本為
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
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
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對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自認,
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從而
,原告依承攬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420,420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11月3日(本院卷第8頁)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書記官楊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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