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8081號
上 訴 人 凱悅麗多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北簡字第8081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96年3月26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96年3月30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延至96年4月20日始行提起上訴,
依上開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