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竹小調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94年度竹小調字第251號
聲請人有限責任苗栗縣竹南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翁焜輝 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94年度竹小調字第251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N
主文N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N
一、按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第三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苗栗縣○○鎮○○里○○鄰○○路○○○○號,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單一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1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彭洪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蔣淑君中華民國9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