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張桂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雅婷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定有明文。故請補正聲請狀具狀人處之簽名或印文。

二、請提出聲請狀所附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擷圖,對話紀錄相對人為張雅婷之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催告函之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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