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3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301號聲請人 賴淑慧 代理人 賴俊邦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壹拾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7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3年5月3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於113年5月16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3年5月31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至113年10月31日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股票等情,有上開本院裁定、司法最新動態查詢各1紙在卷為憑,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則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書記官吳綵蓁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51C-23DB7291股票110000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51C-23LB2769股票1300003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51C-23LE1828股票130000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11C-31Z98970股票160005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21C-32Z98002股票167006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1C-33Z56431股票143007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71C-34Z61110股票1177008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52225-5股票197009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9NX-00143915-3股票14001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0NX-00219176-7股票16201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1NX-00291426-2股票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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