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拍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拍字第174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涂明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蔣曉東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蔣曉東已遷出國外,故請提出蔣曉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陳報其可送達之住居所。
二、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請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四、請提出已催告相對人即債務人蔣曉東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金額、借款金額、事實理由、未清償金額、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五、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