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家親聲字第147號民事其他文書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扶養費用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