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64號原告 許育誠 原告與被告 李正詠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