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1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1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61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陳亭如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祥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玖仟陸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伍仟柒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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