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277號聲請人 蘇大芳 上列聲請人請求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 蘇展昭 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事項,並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及補繳,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事件,未繳納聲請費用,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上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1,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補正下列事項:㈠已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 蘇程儀 共同向本院家事庭(福股)陳報相對人財產清冊之資料。
㈡說明受監護宣告人目前生活、住居情況,有無其他足為支應
必要開銷之個人財產(如:金融機構存款、其他得變賣之財產等),受監護宣告人最近一年日常生活、受照顧及醫療費用支出情形、未來預估開銷,並提出相關證據(如安養機構費用、看護薪資證明、醫療費用收據等),敘明處分其名下不動產之必要性。
㈢說明預計處分之不動產現況,如係共有是與何人共有、現由
何人占有使用,及預計處分之具體情形(賣給何人、預計售價與市價是否符合之資料,如有買賣契約請一併提出)及所得款項將匯入受監護宣告人哪個帳戶(請提出存摺封面)。
三、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李美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書記官廖婉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