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21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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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2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5218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沈美佑 債務人 陳靖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參拾壹萬捌仟零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陸仟貳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玖仟柒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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