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9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9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95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299號、99年度偵字第71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無故侵入住宅、毀損等案件,檢察官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住宅罪以及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287條、第308條第1項及第357條之規定,均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乙○○於民國99年7月12日具狀表示,伊與被告本為同居關係,事後被告深感悔意,細心照顧告訴人,雙方已言歸於好,並租屋同居,為給被告有重新的機會,撤回告訴,有刑事聲請撤銷狀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書記官與告訴人連繫,確認對於被告所涉犯侵入住宅、傷害及毀損等罪全部撤回告訴,有本院電話紀錄表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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