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一○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丁○○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開庭時提出雲林縣○○鎮○○段○○○○號土地登記謄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趙思芸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朱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