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5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152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8973號、98年度偵字第1743、1916、2798、
7772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826、1325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4744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522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戊○○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戊○○明知向其收取其申辦之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門號0000
000000號、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門號0000000000號、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門號0000000000號之晶片卡(分別於民國97年
8月8日申請、同年月12日開通;97年8月7日申請,同日開通;同年月12日申請)之 王嘉惠 (另由檢察官偵辦中),有可能以該門號作為詐欺取財等不法用途,竟仍不違其本意,而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以每交付1張門號晶片卡可獲得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代價,於98年8月初某日,在其位於南投縣仁愛鄉春陽村源泉巷39號之住處,由戊○○同時填寫上開電信公司之門號申辦資料,交予王嘉惠代為申辦上開門號,隨即由王嘉惠取走上開申辦資料,辦理門號後,嗣將該等晶片卡轉交給王嘉惠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而該詐欺集團之成員於取得該門號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附表
(一)所示之時、地,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佯裝為網路賣家,並以戊○○所提供之上開3行動電話門號為聯絡工具,而向丙○○、辛○○、丑○○、丁○○、乙○○、己○○、甲○○、寅○○、癸○○、庚○○、壬○○、卯○○、辰○○佯稱拍賣物品,而施用詐術,使丙○○等人誤信而下標,嗣得標後,進而利用自動櫃員機或網路郵局,匯款至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內,使詐欺集團詐欺取財得逞。嗣丙○○等人於匯款後發現有異,始知受騙。
㈡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
分別報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核轉;臺中縣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臺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核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826、1325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4744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5224號移送併案審理。
二、本案證據:㈠被告之自白。
㈡被害人丙○○、辛○○、丑○○、丁○○、乙○○、己○
○、甲○○、寅○○、癸○○、庚○○、壬○○、卯○○、辰○○於警詢之指述及共犯王嘉惠於警詢中之證詞。㈢其他證據資料如附表(二)。
三、起訴書雖僅就被害人丙○○、丑○○、丁○○、乙○○、癸○○、庚○○、壬○○、卯○○遭詐欺部分提起公訴,然被害人辛○○、己○○、甲○○、寅○○、辰○○部分,與前揭起訴成罪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且業據檢察官聲請併案審理(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
826、1325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4744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5224號)及本院依職權審酌被害人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707號刑事卷宗)、寅○○、辰○○部分(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併案之刑事卷宗),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為審理,附此敘明。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戊○○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
同意將其所申辦之上開車號晶片卡交予王嘉惠,嗣王嘉惠取走門號申辦資料,辦理門號後,即將該等晶片卡轉交給王嘉惠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而該詐欺集團之成員於取得該門號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於97年9月26日,在雅虎奇摩網站上張貼出售小人國門票之訊息云云, 林欣瑩 與帳號「mumu00000000」之賣家,透過被告戊○○申辦之上開3支行動電話聯絡並達成協議後,對方告知林欣瑩需先匯款始能取貨,使林欣瑩誤信以為真,而於同日晚間6時27分許,請友人高佩琪轉帳2700元至 蕭盛耀 之帳戶內;又於97年9月29日在網站上張貼出售屏東海生館門票之訊息云云, 歐東哲 與賣家透過被告戊○○申辦之上開3支行動電話聯絡並達成協議後,對方告知歐東哲需先匯款始能取貨,使歐東哲誤信以為真,而於同日晚間10時42分許,匯款2300元至蕭盛耀之帳戶內。因認被告戊○○就被害人林欣瑩、歐東哲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之幫助詐欺罪嫌。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被告
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15
6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且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40年度臺上字第86號、76年度臺上字第4986號及30年度上字第816號分別著有判例可資參照。再者,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修正後同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㈢經查:被告戊○○固於本院審理時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移送
併辦及本院依職權諭知被害人甲○○、寅○○、辰○○部分之犯罪事實均坦承認罪,惟就原起訴書附表2所示被害人林欣瑩及歐東哲部分,業據被害人林欣瑩及歐東哲於警詢筆錄內均供述其所撥打之詐欺集團聯絡電話為0000-000000【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偵字第11235號卷第9、15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北市警安分刑字第09733202200號警卷第9頁反面、第43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辦部分)】,核與被告戊○○所申辦之上開3支行動電話門號無涉,而該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乃案外人 潘婉如 所申辦,並非被告戊○○所申辦,亦據案外人潘婉如於警詢中陳述明確(見上開北市警安分刑字第09733202200號警卷第1至3頁),並有通聯調閱查詢單附卷可稽(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北市警文一分刑字第09731312400號警卷第1頁),足見依卷內資料所示,被告戊○○並未提供上開其所申辦之3支行動電話門號,供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林欣瑩、歐東哲甚明。此外,本院又查無其它積極證據足資證明犯罪集團曾經使用被告戊○○所提供之行動電話與被害人林欣瑩、歐東哲聯繫。是檢察官此部分起訴,顯有誤會,本院尚難認定被告戊○○有此部分犯行,本應就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826、1325號移送併辦部分,其中就上開被害人林欣瑩、歐東哲部分,雖聲請併案審理,然如同上述,該部分尚難認定被告有涉幫助詐欺罪嫌已臻明確,換言之,該部分與本案即無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就此部分,自應退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六、應適用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
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
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子○○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皇清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被害人│被害人遭詐騙情形│犯罪時間│匯款日期及│詐欺集團使用│接受匯款之人頭││││││匯款金額(│之聯絡電話│帳戶││││││新臺幣)│││├──┼───┼───────────────┼────┼─────┼──────┼───────┤│││丙○○於97年9月22日23時許,在│97年9月│①97年9月│0000-000000│ 陳永昇 申辦之萬││││雅虎奇摩網站上購買SONYT700型│22日23時│23日上午││泰銀行繼光分行││1│丙○○│數位相機1台,與leehy6655」之賣│許│11時許││帳戶(帳號:││││家達成協議,對方告知丙○○需先││││000000000000號││││匯款始能取貨,使丙○○誤信以為││②5000元││)││││真,轉帳5000元至陳永昇之帳戶內││││││││,嗣後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辛○○於97年9月22日,在雅虎奇│97年9月│①97年9月││ 蔡中富 申辦之彰││││摩網站上購買Wii主機1台、左右手│22日│23日上午│0000-000000│化銀行土城分行││││各1支、模擬物件、包包、傳輸線││時8分許│、│帳號(││2│辛○○│、風扇、數十片試玩片,與「│││0000-000000│0000-0000-││││retan1977」之賣家達成協議,對││②6000元││900-000號)││││方告知辛○○需先匯款始能取貨,││││││││使辛○○誤信以為真,轉帳6000元││││││││至陳永昇之帳戶內,嗣後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丑○○於97年9月23日,在雅虎奇│97年9月│①97年9月│0000-000000│陳永昇申辦之萬││││摩網站上購買SonyEricssonW910i│23日│23日上午││泰銀行繼光分行││││手機3支,與帳號「kongkiang.tw││11時14分││帳戶(帳號:││3│丑○○│」之賣家達成協議後,對方告知劉││││000000000000號││││愛鈴需先匯款始能取貨,使丑○○││②4000元││)││││誤信以為真,轉帳4000元至陳永昇││││││││之帳戶內,嗣後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丁○○於97年9月23日,在雅虎奇│97年9月│①97年9月│0000-000000│ 賴志賢 申辦之中││││摩網站上購買王品牛排禮券,與帳│23日│24日上午││華郵政股份有限││4│丁○○│號「leon.fan」之賣家達成協議後││9時21分││公司文心路郵局││││,對方告知丁○○需先匯款始能取││許││帳戶(帳號:││││貨,使丁○○誤信以為真,轉帳││││000-000000-000││││4000元至賴志賢之帳戶內,嗣後未││②4000元││979-7號)││││收到商品,始知受騙。│││││├──┼───┼───────────────┼────┼─────┼──────┼───────┤│││乙○○於97年9月23日19時許,在│97年9月│①97年9月│0000-000000│同上││││雅虎奇摩網站上購買SonyEricsson│23日19時│24日上午││││││手機1支,與賣家達成協議後,對│許│9時11分││││5│乙○○│方告知乙○○需先匯款始能取貨,││許││││││使乙○○誤信以為真,轉帳4100元││││││││至賴志賢之帳戶內,嗣後未收到商││②4100元││││││品,始知受騙。│││││├──┼───┼───────────────┼────┼─────┼──────┼───────┤│││己○○於97年9月24日19時許,在│97年9月│①97年9月│0000-000000│ 吳柏 志申辦之中││││雅虎奇摩網站上購買墾丁凱薩飯店│24日19時│25日下午││華郵政股份有限││││住宿卷1張,與帳號「qq2257」賣│許│13時41分││公司臺北永吉郵││6│己○○│家達成協議後,對方告知己○○需││許││局帳戶(帳號:││││先匯款始能取貨,使己○○誤信以││││000-0000000-00││││為真,轉帳3500元至 吳柏志 之帳戶││②3500元││02286號)││││內,嗣後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甲○○於97年9月25日21時35分許│97年9月│①97年9月│0000-000000│ 劉一村 申辦之中││││,在雅虎奇摩網站上購買TECO東│25日21時│26日17時許│、│華郵政股份有限││││元91公升冰箱1台,與帳號「│35分許││0000-000000│公司雲林斗六西││7│甲○○│eminemwawa」賣家達成協議後,對││②4410元││平路郵局帳戶(││││方告知甲○○需先匯款始能取貨,││││帳號:││││使甲○○誤信以為真,轉帳4410元││││000-000000-0-││││至劉一村之帳戶內,嗣後未收到商││││000000-0)││││品,始知受騙。│││││├──┼───┼───────────────┼────┼─────┼──────┼───────┤│││寅○○於97年9月27日,在雅虎奇│97年9月│①97年9月│0000-000000│蕭盛耀申辦之臺││││摩網站上購買三星牌電腦螢幕1台│27日│27日15時53│、│中商業銀行 員林 ││8│寅○○│,與帳號「emily0502kimo」賣家││分許│0000-000000│分行帳戶(帳號││││達成協議後,對方告知寅○○需先││││:││││匯款始能取貨,使寅○○誤信以為││②5330元││000-0000000000││││真,轉帳5330元至蕭盛耀之帳戶內││││90││││,嗣後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癸○○於97年9月29日14時許,在│97年9月│①97年9月│0000-000000│││││雅虎奇摩網站上購買保養品及內衣│29日14時│29日14時9│、│││9│癸○○│,與帳號「lin-huichan」賣家達│許│分許│0000-000000│同上││││成協議後,對方告知癸○○需先匯││││││││款始能取貨,使癸○○誤信以為真││②2086元││││││,轉帳2086元至蕭盛耀之帳戶內,││││││││嗣後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庚○○於97年9月29日16時43分許│於97年9│①97年9月│0000-000000│││││,在雅虎奇摩網站上購買吸塵器,│月29日16│29日16時43││││││與帳號「kelly38030」賣家達成協│時43分許│分許││││10│庚○○│議後,對方告知庚○○需先匯款始││││同上││││能取貨,使庚○○誤信以為真,轉││②5690元││││││帳5690元至蕭盛耀之帳戶內,嗣後││││││││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壬○○於97年9月29日,在雅虎奇│於97年9│①97年9月│0000-000000│││││摩網站上購買液晶電視1台,與姓│月29日│30日10時17││││││名年籍不詳之賣家達成協議後,對││分許││││11│壬○○│方告知壬○○需先匯款始能取貨,││││同上││││使壬○○誤信以為真,轉帳9940││②9940元││││││元至蕭盛耀之帳戶內,嗣後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卯○○於97年9月29日下午,在雅│於97年9│①97年9月│0000-000000│││││虎奇摩網站上購買自行車1台,與│月29日下│30日15時18││同上││││姓名年籍不詳之賣家達成協議後,│午│分許││││12│卯○○│對方告知卯○○需先匯款始能取貨││││││││,使卯○○誤信以為真,轉帳││②20500元││││││20500元至蕭盛耀之帳戶內,嗣後││││││││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辰○○於97年9月30日15時59分許│97年9月│①97年9月│0000-000000│││││,在雅虎奇摩網站上購買王品台塑│30日15│30日15時││││13│辰○○│牛排餐卷2套,與姓名年籍不詳之│時59分許│59分許││同上││││賣家達成協議後,對方告知辰○○││││││││需先匯款始能取貨,使辰○○誤信││②4030元││││││以為真,轉帳4030元至蕭盛耀之帳││││││││戶內,嗣後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附表(二)┌──┬───┬────────────────────────────────────┐│編號│被害人│證據資料│├──┼───┼────────────────────────────────────┤│││①萬泰商業銀行97年10月9號第00000000000號函檢送陳永昇(帳號:0000000000││││07)開戶基本資料及97年9月1日至97年9月30日交易明細表(A卷P11-15)││││②和信電訊查詢行動電話0000000000之申請人戊○○基本資料(檢附身份證)及97││1│丙○○│年9月22日至97年9月24日雙向通聯紀錄查詢結果(B卷P25-32)││││③丙○○匯款憑證(A卷P9後)││││④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A卷P8-10)│├──┼───┼────────────────────────────────────┤│││①97年9月23日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明細表(V卷P16)││││②YAHOO奇摩(帳號et0000000)之網拍資資料、詐騙檢舉電子郵件、網拍交易資料││││(V卷P17-31)││2│辛○○│③彰化銀行土城分行97年10月24日彰土城字第0975184號函檢送蔡中富(帳戶:││││0000-00-00000-0-00之帳戶基本資料及97年9月往來交易明細(V卷P9後-12)││││④行動電話0000000000之通聯調閱查詢單(U卷P30)││││⑤臺北市警察局北投分局關渡派出所受理刑事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V卷P13後-14、P16後)│├──┼───┼────────────────────────────────────┤│││①陳永昇(帳號:0000000000-00)之萬泰商業銀行台幣存摺對帳單(H卷P11-13)││││②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H卷P14)││3│丑○○│③YAHOO拍賣網之網頁(拍賣標的:SONYERICSSONW910I)(H卷P20-25)││││④丑○○之玉山銀行交易紀錄(H卷P26)││││⑤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H卷P││││15-19)│├──┼───┼────────────────────────────────────┤│││①遠傳電信行動電話0000000000(持有人戊○○)之通聯調閱查詢單(D卷P1-7、││││P11-17)││││②丁○○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D卷P28後)││││③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97年10月24日中管字第0972102254號檢送賴志賢││4│丁○○│帳戶(000000-0號)帳戶立帳申請書及交易明細(D卷P18-22)││││④丁○○之YAHOO交易資料(D卷P28)││││⑤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羅斯福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D卷P25後-27)│├──┼───┼────────────────────────────────────┤│││①賴志賢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帳號:000000-0)、最近交易資料查詢、郵政││││國內匯款執據(J卷P8-10)││5│乙○○│②中華電信行動電話0000000000、和信電信行動電話0000000000之通聯調閱查詢單││││(J卷P15-34)││││③臺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鹽水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J卷P11-14)│├──┼───┼────────────────────────────────────┤│││①己○○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U卷P10)││││②97年10月20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北營字第0970903593號函檢附吳柏││││志(帳號:0000000-0000000)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U卷P11-14)││6│己○○│③行動電話0000000000之通聯調閱查詢單(U卷P25)││││④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U卷P15-17、P79)│├──┼───┼────────────────────────────────────┤│││①被害人甲○○EATM交易明細查詢、合作金庫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W卷P18、43││││)││7│甲○○│②97年10月15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雲林郵局雲營字第0975001351號函檢附劉一││││村(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W卷P19-21)││││③行動電話(0000-000000)通聯調院查詢單(W卷P34-35)││││④被害人甲○○之YAHOO奇摩拍賣交易資料(W卷P45-47)││││⑤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W卷P38-42)│├──┼───┼────────────────────────────────────┤│││①臺中商業銀行97年12月10日員林字第中0000000000號函檢送「000-000000000000││8│寅○○│」97年9月15日至97年10月15日交易明細(P卷P79-80)││││②寅○○於YAHOO拍賣網購買Samsung2243LNX之網頁資料(P卷P17-19)││││③寅○○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P卷P19後)││││④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生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P卷P16後)│├──┼───┼────────────────────────────────────┤│││①癸○○之台新銀行網路ATM網路拍賣付款通知(P卷P25)││││②臺中商業銀行97年12月10日中員林字第0976700437號函檢送「000-000000000000││9││」97年9月15日至97年10月15日交易明細(P卷P79-80)│││癸○○│③癸○○於YAHOO拍賣網購買「凡思媚特零距離美溝胸罩組」網頁資料(P卷P24)││││④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竹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竹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P卷P23、E卷P29││││、34、42、49)│├──┼───┼────────────────────────────────────┤│││①庚○○彰化銀行轉帳交易明細(P卷P41後)││││②臺中商業銀行97年12月10日中員林字第0976700437號函檢送「000-000000000000││10│庚○○│」97年9月15日至97年10月15日交易明細(P卷P79-80)││││③庚○○之YAHOO交易資料(P卷P42)││││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P卷P40-41、E卷P27、33、38、48)│├──┼───┼────────────────────────────────────┤│││①壬○○於YAHOO拍賣網交易資料(P卷P53-54)││││②臺中商業銀行97年12月10日中員林字第0976700437號函檢送「000-000000000000││11│壬○○│」97年9月15日至97年10月15日交易明細(P卷P79-80)││││③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對帳單查詢(P卷P52)││││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二局景美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二局景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二局景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P卷P52後、E卷P26、32、36、47)│├──┼───┼────────────────────────────────────┤│││①卯○○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P卷P49、同E卷P24)││││②臺中商業銀行97年12月10日中員林字第0976700437號函檢送「000-000000000000││12│卯○○│」97年9月15日至97年10月15日交易明細(P卷P79-80)││││③卯○○於YAHOO拍賣網交易資料(P卷P50)││││④桃園縣警察局 蘆竹 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桃園縣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縣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P卷P49後、E卷││││P30、35、44、50)│├──┼───┼────────────────────────────────────┤│││①辰○○之郵政自動櫃員交易明細表(P卷P65)││││②臺中商業銀行97年12月10日中員林字第0976700437號函檢送「000-000000000000││13│辰○○│」97年9月15日至97年10月15日交易明細(P卷P79-80)││││③辰○○於YAHOO拍買網交易資料(P卷P64後)││││④台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中興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P卷P63-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