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5年鑑字第13632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5年度鑑字第13632號被付懲戒人 陳居首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臺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陳居首申誡。
事實臺灣省政府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陳居首(以下稱 陳員 ),前任屏東縣萬丹鄉公所秘書,涉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爰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送會審議。
茲據屏東縣政府104年11月30日屏府人考字第10477911000號移送書所送陳員懲戒案件內容如下:
(一)查陳員自81年12月10日「佐奇企業有限公司」核准設立時即任董事一職(附件1),於103年12月25日任屏東縣萬丹鄉公所秘書(機要人員進用)(附件2),惟其並未於該公司辦理董事卸職。
(二)另佐奇企業有限公司於104年5月20日起至105年
5月19日已申請暫停營業並經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核准(附件3),又 陳員業 於104年10月1日辦理辭職(附件4),併此敘明。
(三)陳員擔任未申請停業之公司董事,按其違法情節,係屬銓敘部統一規範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之認定標準表第六類-「兼任未申請停業,惟查無營業事實之商號負責人」,綜上,本案經屏東縣萬丹鄉公所考績暨甄審委員會決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9條之規定,移請審議。
二、被付懲戒人上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規定移付懲戒。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網頁」之公司基本資料
1份。
(二)屏東縣萬丹鄉公所103年12月25日萬鄉人字第10331700000號函1份。
(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104年5月27日南區國稅屏東銷售字第1043305246號函1份。
(四)屏東縣萬丹鄉公所104年9月25日萬鄉人字第10431479400號函1份。
理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陳居首於文到
10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104年12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陳居首自103年12月25日起擔任屏東縣萬丹鄉公所秘書(機要人員進用),其於任公職前即擔任佐奇企業有限公司董事,出任公職後,仍繼續掛名該公司董事,並未辭去該公司董事。嗣經審計部全面清查各機關人員涉及兼任公司或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時發現,被付懲戒人乃於104年10月1日辭去公職。佐奇企業有限公司亦於
104年5月20日起至105年5月19日辦妥暫停營業登記。
三、上開事實,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網頁之公司基本資料、屏東縣萬丹鄉公所103年12月25日萬鄉人字第10331700000號暨104年9月25日萬鄉人字第10431479400號令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104年5月27日南區國稅屏東銷售字第1043305246號函各1份等影本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復未提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
1項前段所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陳居首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6款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 林堭儀
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沈守敬 委員 彭鳳至 委員 姜仁脩 委員 劉令祺 委員 廖宏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書記官朱家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