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聲保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聲保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3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憲吾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憲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憲吾前犯詐欺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4月1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98030號核准假釋,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林逸梅法官黃裕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孟芬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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