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交簡字第24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交簡字第245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俊樺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4702號),本院受理後(107年度交訴字第8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李俊樺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李俊樺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見本院卷第18頁正反面)外,餘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知悉其騎車發生車禍致被害人 郭仁義 受有臉部撕裂傷6公分經縫合手術、輕微腦震盪、左前臂及左背擦挫傷等傷害,竟不顧被害人安危,逕自騎車逃逸,造成被害人未能即時受救護,犯罪所生損害非微,被告之動機及手段均值非難;惟兼衡被告前無任何犯罪經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判處罪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5頁),素行不壞,且犯後雖一度否認,但尚能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認罪,並於偵查中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有和解書附卷可佐(見警卷第21頁),態度尚可,暨考量被告之年紀、職業、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業如前述,此次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已知坦認犯行,足徵悔意,信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以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併予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之期間,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許家彰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昀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簡易庭法官李宗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書記官林靜慧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遺棄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4702號被告李俊樺男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鄉○○街00巷0弄00號居屏東縣○○鄉○○路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俊樺於民國107年3月19日下午4時5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屏東縣屏東市忠孝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226號前時,原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依當時之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前行,適有郭仁義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同向右前方機車道,閃避不及,雙方因而發生碰撞,致郭仁義人車倒地,並受有臉部撕裂傷6公分經縫合手術、輕微腦震盪、左前臂及左背擦挫傷等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詎李俊樺竟未停車察看並協助將郭仁義送醫或通知警方到場處理,反竟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逕自駛離現場,嗣因目擊民眾報警處理,經警循線調閱現場監視錄影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李俊樺之供述│被告坦承有於上開時間、地││││點駕駛上開車輛之事實,惟││││辯稱:案發當時伊在玩手機││││,不知道有撞到人云云。│├──┼───────────┼────────────┤│2│證人即被害人郭仁義之證│證明被害人遭被告駕車撞倒│││述│受傷後,被告並未留於現場││││而逕自駛離之事實。│├──┼───────────┼────────────┤│3│證人 陳柏豪 之證述│案發當時其在屏東縣政府消││││防局服替代役,當時其在服││││務台送公文,突然聽到距離││││其50公尺處之道路有碰撞之││││聲音,碰撞之聲音非常大聲││││,當時其身旁還有另一個人││││,後來其就到外面察看狀況││││,看到被害人倒在地上被機││││車壓住,嗣有一名駕駛貨車││││之駕駛行經該處下車協助,││││另消防局之同仁協助報警。│├──┼───────────┼────────────┤│4│本件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證明被告駕車肇事致被害人│││、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受傷而逃逸之事實。│││表(一)、(二)、疑似││││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追││││查表各1份及現場及車損││││照片暨監視器影像翻攝照││││片共30張、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5│高雄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證明被害人因上開車禍受有│││書│前揭傷勢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檢察官許家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書記官陳曉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