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1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琮翰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琮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 陳奉 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0年3月24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97971號核准假釋在案,聲請人之聲請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施胤弘提出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敏純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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