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1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1268號上訴人 王溎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廖佾華 間返還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9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納裁判費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原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95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103年11月24日以103年度聲字第771號裁定駁回,並於民國(下同)103年12月1日送達於抗告人在案,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附於本院103年度聲字第771號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查閱無訛。而本院已於103年11月24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225元,該裁定已於民國103年12月4日寄存上訴人住所地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3頁),至同年月14日即發生送達效力,茲已逾期限,上訴人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查,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鄭威莉法官張靜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書記官蕭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