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印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614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太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返還印章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黃明發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書記官劉英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