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簡字第127號
上 訴 人 李陳格氣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昭彥 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91,1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為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