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7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雅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執聲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六合彩簽單3張、傳真機1台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雅惠因犯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5543號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3年3月20日確定,於104年3月1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六合彩簽單3張、傳真機1台(詳第六分局警詢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定有明文。次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扣案之傳真機1台,係被告賴雅惠所有且供賭博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時供明在卷,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自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扣案之六合彩簽單3張係被告賴雅惠所有且為當場賭博之器具(最高法院87年度臺非字第207號判決意旨參照),為刑法第266條第2項所定專科沒收之物,亦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宏谷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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