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一六九號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 律師
張瓊文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自中華民國玖拾伍年參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五日裁定予以羈押,並自九十五一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訊問被告並聽取選任辯護人之意見後,審酌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及證人甲○○、己○○、戊○○、丁○○、庚○○、乙○○等人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或本院審理中全般之證述意旨,並參酌相關之監聽譯文資料,認被告原羈押之原因與必要性仍然存在,應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林念祖法官鄧敏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五日內,提出抗告狀(附具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