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再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再字第65號再審聲請人甲○○即受處分人上列聲請人因聲明異議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確定裁定(95年度交抗字第15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僅得對於確定判決為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至第四百二十二條之規定自明。本件再審聲請人甲○○對於本院九十五度交抗字第一五六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於法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陳宏卿法官劉榮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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