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550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5年1月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三百八十九萬元之抵押權,以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該抵押權之權利存續期間自94年12月29日至134年12月28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已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依上開約定,於95年1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⑴二百萬元、⑵一百二十四萬元;約定到期日皆至115年1月4日止;利率則依⑴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1機動調整,其中借款人負擔之部分,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0.875,而差額則由政府補貼;若政府停止補貼時,則按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百分之1.8按月計付,並隨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⑵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0.875按日計付,並採機動利率按日計算,並隨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上開兩筆借款均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償還本金,即喪失期限利益,上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則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就前開借款均僅繳付至95年7月9日止,其後即未依約繳款,計尚欠借款本金⑴二百萬元、⑵一百二十四萬元,以及上開兩筆借款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上開兩筆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及約定書影本各2份(以上均影本)、土地及建物電子登記謄本各1份、放款歷史交易查詢2份。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95年11月8日寄存送達於相對人戶籍地之派出所,並已於0月00日生送達效力,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書記官朱苑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