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187號原告 丁郁珊 被告 呂孟錞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易字第25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呂孟錞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明定。另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呂孟錞被訴涉犯幫助詐欺之犯罪事實,業經本院以
109年度易字第254號判決被告無罪在案,原告復未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以判決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至本件原告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雖經本院依法駁回,惟此僅係程序判決,不生實體效力,原告仍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楊凱婷法官陳狄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書記官謝怡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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