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司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司字第96號聲請人 陳聰敏 相對人台灣工銀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陳聰敏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台灣工銀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洪慧修 為相對人台灣工銀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各項簿冊、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台灣工銀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台灣工銀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除向本院呈報清算完結外,並向本院聲請指定洪慧修為相對人各項簿冊、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簿冊文件保存人身分證、股東同意書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於民國106年3月30日向本院聲請陳報相對人台灣工銀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聲請人係公司之清算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指定洪慧修為相對人台灣工銀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呂宗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