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33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共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12月底某日起至96年2月3日止犯賭博罪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1437號簡易判決判處拘役3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罪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爰減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