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0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0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06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戚蕙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7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戚蕙薏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戚蕙薏(下稱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另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而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祇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附表編號1之罪,於民國111年3月29日判決確定之前,本院並屬各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卷附受刑人之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裁判可參。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對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附表編號1、3及4至6所示之罪均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逃漏稅捐罪等各罪之關係、罪質、行為手段、保護法益之差異,以及對於國家賦稅秩序所造成之損害,兼衡附表編號1至3及4至6所示之罪,曾分別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845號裁定及112年度審簡字第406號判決各定刑有期徒刑7月、4月所形成之內部界限,暨受刑人對於本件定刑刑度並無意見等一切情狀,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淳柔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附表:受刑人戚蕙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逃漏稅捐罪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8月至106年8月102年7月至106年2月102年7月至105年12月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569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7240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724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57號111年度訴字第80號111年度訴字第80號判決日期111年2月24日112年1月17日112年1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57號111年度訴字第80號111年度訴字第80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3月29日112年3月1日112年3月1日備註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887號(已執畢)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388號編號1至3曾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845號裁定定刑有期徒刑7月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字第675號編號456罪名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1月106年3、4月106年5、6月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858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858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85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審簡字406號112年度審簡字406號112年度審簡字406號判決日期112年6月5日112年6月5日112年6月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審簡字第406號112年度審簡字第406號112年度審簡字第406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7月4日112年7月4日112年7月4日備註編號4至6所示之罪,曾經原判決定刑有期徒刑4月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767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