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6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屏東縣玉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馮文明

代理人 許志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呂美昭顏金花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屏東縣玉泉儲蓄互助社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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