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6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屏東縣玉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馮文明
代理人 許志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呂美昭 、 顏金花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屏東縣玉泉儲蓄互助社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6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屏東縣玉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馮文明
代理人 許志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呂美昭 、 顏金花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屏東縣玉泉儲蓄互助社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