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04號
原告A女(姓名、住址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A1同上
訴訟代理人 呂家鳳 律師
被告 涂丞洋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等案件(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48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黃郁涵
法官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