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53號

原告 莊春滿

被告 黃慧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毛妍懿

法官呂明龍

法官林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

書記官張家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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