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00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0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02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5年10月2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4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書記官陳湘蓉┌───────────────────────────────────────────────────────┐│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0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 柳淑娟 │彰化商業銀行嘉義分│95年4月1日│28,000元│CK0000000│││││行│││││└──┴─────────┴─────────┴───────────┴────────┴────────┴──┘